本期嘉宾
潘文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官)
张 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
邰海琛:上海中晶科技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本期案情:
1996年,金先生来沪进入亲友开办的某实业公司,从事电脑打字、排版等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1900元,但未签劳动合同。
1998年1月,因工作经常出错,金离开公司。碍于亲属情面,同年9月,老板同意他回公司。1999年4月,金因私离开公司,2000年3月再度回公司。
2006年3月,公司以金先生大量传输淫秽图片和以下流淫秽语言勾引腐蚀网友等为由,将金辞退。后经本人和亲属道歉、求情,公司再度将其留用。
岂料未到一年,公司再次以金先生经常迟到、工作时间玩游戏、多次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等为由,扣除其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间每月100元,并辞退。
金先生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被扣的工资差额1100元,补缴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2007年4月至8月的综合保险,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1900元及经济补偿金1.9万元。
2007年11月13日,仲裁委裁决支持金先生的部分申请。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表示同意为金先生补缴部分未缴纳的综合保险,但该部分钱已支付给金,应由金支付给公司后方能为其缴纳。
金先生辩称,网聊属实,但公司已作处理;缴纳综合保险本属公司义务,应由公司承担,不应从工资中扣缴。
日前,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为金先生缴纳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2007年4月至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1100元,不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和终结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潘文婕说法:
公司有权开除严重违纪者
金先生在工作期间沉溺于上网聊天,且内容极其下流淫秽,客观上破坏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法律和职业道德所不容。公司于2006年3月终结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后又因故留用金,应视作收回对其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金在其后工作中仍时有迟到,工作常有差错,公司综合以上情况于2007年9月作出与金终结劳动关系也无不妥。
公司虽在工作规范、劳动纪律管理方面有待改进,但鉴于金的恶劣行为及其工作表现,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终结劳动关系,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公司每月扣除金先生100元,公司主张系双方约定缴纳综合保险费,但既未举证证实双方有此约定,也未提供可扣除员工部分工资缴纳综合保险费合法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丽说法:
缴纳社保和足额支付工资是单位义务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公司每月扣除金先生工资100元,是本案争议焦点。单位认为是双方约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合理扣除,金先生认为是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在这段时间未为金先生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故其提出的代扣综合保险说法不成立。单位无法提供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综合保险的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金先生使用公司电脑沉溺于网聊、玩游戏,工作常出差错,经常迟到并多次造成生产责任事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金提出一个月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邰海琛说法:
企业HR要善于抵制干扰
本案其实很明了、简单,在此仅谈几点建议。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制度。老板个人的随意性,不仅嘲弄制度、嘲弄员工,最终也嘲弄了自己。
其次,劳动法规并非针对企业的某种约束,对企业实属利大于弊。如果计算金先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至少有这么几项:企业支付的薪资;公司仅有的一些制度被破坏(相信他们多少有几条规定);员工对企业对老板信念的丧失殆尽等。试想,谁愿留在这样的公司!
其三,厘清企业对员工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应遵照执行,各种法定义务如员工法定保障等,也应认真履行。对违纪员工的管理是企业权利。
最后想说一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应坚守职业信念,尽可能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对来自于老板或其它方面的干扰,要敢于并能妥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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