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认真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推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民工计酬手册制度以及工资支付“月薪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二是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支付。三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批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度评定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被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未结清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将暂缓竣工验收备案。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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